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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干,公司不发工资咋办?

2021-06-01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周天玉
2021-06-01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本期解答律师 张昌松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8月,办公面积800平方米左右,目前有注册执业律师8名、助理4名、行政人员2名。该所有着稳定团结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践经验。
  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11号九里景秀6号楼1单元708-716室 联系电话:0516-85857339。


退休后再干

公司不发工资咋办?

赵先生:我2012年就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了劳动合同,2019年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金,但还一直在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从上年5月份开始,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了,至今已拖欠了2万余元,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虽然赵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赵先生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因此,赵先生与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赵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工厂宿舍摔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李先生:我弟弟在工厂上班,住在工厂安排的宿舍里,中午下班回到宿舍休息时,在宿舍里滑倒摔伤了,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张律师:李先生的弟弟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取决于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受到伤害或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从目前来看,李先生的弟弟是中午下班时间在宿舍滑倒,也非工作原因去宿舍,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儿女继承房屋

护工能否继续居住?

杨先生:我快80岁了,老伴去世多年,儿子和女儿工作都在外地,并且在外地购置房产定居了,我现在的生活起居都是长期护理的男护工在照顾,男护工儿女不孝,妻子也去世多年,没有住所,很可怜,现在他就住在我这里,我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女继承了房屋就不让他住了,如何能保障他的居住权?

张律师:如果杨先生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杨先生可以为男护工设立居住权,用来保障其居住的权利。

怀疑孩子非亲生

如何确认关系?

马先生:我和妻子结婚5年,婚后感情就不好,经常吵闹,两个孩子相继出生,两人的感情也一直没有改观,我近期发现大女儿一点都不像我,于是偷偷做了亲子鉴定,果然和我没有血缘关系,我怀疑小女儿也不是我亲生的,如果我要离婚,法院如何认定我和小女儿的关系呢?

张律师:虽然你现在无法确定是否和小女儿有血缘关系,你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亲子关系的鉴定,如果你妻子拒绝配合,那么,根据你妻子以往有婚外性行为并生有一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你和小女儿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你不需要抚养两个孩子,并可以要求你妻子退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医疗费等。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下期值班律师 曹文莉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曹文莉律师于2007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金融借款、物权担保、婚姻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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