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给儿子,如何保证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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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擅自更改署名顺序,能否起诉侵权?
赵先生:2014年7月,我与张女士合作创作一部作品,2016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我、张女士。2017年双方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张女士未与我协商,就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张女士署名为第一作者。2019年图书出版后,我才知道署名顺序被调,现在能否起诉张女士侵犯了我的署名权,并要求赔偿呢?
刘律师: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合作作者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张女士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你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可以起诉并要求赔偿。
2 房子给儿子,如何保证老有所居?
王先生:我与妻子仅有一套房屋供居住,儿子与其女友目前在外地打工,儿子名下没有房屋,其女友提出必须将我与妻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我儿子和她名下,才能与我儿子结婚。我们虽然同意,但担心过户后会被“扫地出门”,有没有保障我们老有所居的办法?
刘律师:设立居住权或是解决问题之道。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也就是说,虽然房子的产权不是父母的,但如果父母给自己设立了居住权,就能保证老有所居,即使子女将房屋卖了,租出去了,其他人也没有权利将父母从房屋内赶出去。设立居住权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1.居住权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不能仅凭一纸合同就默认设立了居住权。2.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3.享有居住权的人不能对外出租房屋以此获利。4.居住权的消灭,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 租房拆迁,租户能否获损失补偿?
周先生:几年前,房东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东将其自有的门面房出租给我做生意使用,租期5年,合同中并未对房屋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办理了个体户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今年,租赁的门面房被拆迁。房东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10万元的停工停业损失补偿款,我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多次向房东索要但被拒绝。我该怎么办?
刘律师:从损失补偿款的性质看,该补偿款主要是针对被拆迁的房屋内合法经营主体,因被拆迁无法继续经营所受的损失补偿。周先生向房东承租了房屋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领照后实际经营,也获得了一定的经营利润,故此,向房东索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请求,应该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4月26日值班律师 张昌松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长期担任国有大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交通事故、劳动法等诉讼案件,并具备丰富的大客户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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