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2021-03-22 来源: 编辑:杨磊
2021-0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请公告中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前往扣留车辆的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