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隐瞒婚内房产,离婚后能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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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以他人名义购买商铺,离婚后能否分割?
赵女士:我与前夫秦某某于2019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前段时间我得知在离婚前,秦某某以90万元价格购买了王某名下商铺一套。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2020年2月,秦某某将该商铺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我想问:秦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上述房产,自己是否有权分割?
胡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女士发现前夫在离婚前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挂靠车辆出事故,挂靠方承担责任吗?
李先生:我在2018年4月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我市某运输公司经营。2020年11月4日,我驾驶该车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身体多部位受伤。朱某伤愈出院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我和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我想知道,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胡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李先生驾驶的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挂靠一方和被挂靠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丈夫工作时猝死,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张女士:我的丈夫是某机械加工厂员工。2020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他在工厂突发胸闷,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其死亡原因系“心源性休克猝死”。我想咨询:丈夫出现的这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胡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所以,你丈夫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明日值班律师 刘茂通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书记,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高级研究员,全球精品律所联盟副主席。先后编著《民生法律热点百事通》、《房屋征收拆迁纠纷一站式解决》等书,擅长办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国际国内商事仲裁、涉外业务、公司运营和股权、知识产权、重大刑事辩护等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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