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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1年征兵公告

2021-02-10  来源:  编辑:杨磊
2021-02-10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2021年国家开始实行一年两次征兵,现将男兵、女兵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男兵征集

  (一)报名时间

  (1)上半年: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20日。

  (2)下半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

  (二)征集对象

  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优先批准理工类大学生和备战打仗所需技能人才入伍。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职业院校(含技工类院校)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三)征集年龄

  高中(含中职、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1999年1月-2003年12月31日),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18至24周岁。

  (四)征集条件

  政治和体格条件分别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先征集

  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子女,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大学毕业生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分配去向,确保双合格大学毕业生全部入伍。

  (六)征集程序

  适龄青年应当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高校新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可扫描“全国征兵网”二维码,登陆全国征兵网站,首先完成兵役登记,参加初检初审,而后进行应征报名,待系统审核通过后,根据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通知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审批定兵。

  二、女兵征集

  (一)报名时间

  (1)上半年: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20日18时。

  (2)下半年: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8月15日18时。

  (二)征集对象及标准条件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女兵征集年龄,为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上半年征集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年龄放宽至23周岁。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集对象及标准条件以2021年省、市征兵命令为准。

  (三)优先征集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或同胞姐妹及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优先征集对象未确定为网上初选预征对象的,优先征集对象及保送生(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外国语中学优秀学生、退役运动员)未确定为网上初选预征对象的,经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及市征兵办、省征兵办、国征办逐级审核属实的,列入初选预征对象。优先征集对象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优先批准入伍。

  (四)征集程序

  女兵一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应征青年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高考相对分数〔高考相对分数=(1-当年高考成绩在本省的排名次序÷当年本省的高考总人数)×100〕,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择6倍征集任务数的女青年作为初选预征对象。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自行打印并持《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和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根据市征兵办通知参加政治初考和身体初检,合格人员根据通知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综合素质考评,主要采取查验证书、现场问答、体能测试等方式,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考评,现场公布考评分数。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女青年进行政治考核,由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征兵办集体研究审定新兵,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预定新兵名单并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预定新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对举报和反映确有问题的,以及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入伍资格,由后续合格的女青年依次递补。

  三、咨询受理

  有关政策法规可通过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或高校征兵工作站咨询,也可登陆“全国征兵网”查询。

  四、法律责任

  有服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征兵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