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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019-03-27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网站编辑
2019-03-27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品经营行为,市教育局出台《徐州市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责任清单》,要求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

  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责任清单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把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不留盲区死角。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一般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超市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师生代表意见,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高中阶段学校非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可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食堂应开展每天一次的常规自查

  积极实施明厨亮灶,推行“五常”等先进管理方法。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学校食堂应开展每天一次的常规自查和每月一次的全项自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量化等级标识、从业人员健康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设备要有防腐、防尘、防鼠设施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索证索票齐全,按照食品外包装标识要求规范贮存,无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满足需要并符合分类要求。

  各功能区相对独立,原料储藏和加工过程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备餐应设置操作专间。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内设独立空调、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可自动闭合的废弃物容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

  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加工制售凉菜。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留样量不少于200g。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配备的专(兼)职食品安全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记者 李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