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房屋下禁止开挖、扩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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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条例》3月1日起施行。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释疑
为什么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我市是全国较早制定并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城市,1999年曾颁布实施《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但随着城市发展,该《条例》对房屋安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约束乏力,在确定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体系、遏制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私拆乱改行为、推动危险房屋监管治理等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因而,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使其适应当前推进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实际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修订后的《条例》补充完善了原有制度,创设增加了机制措施,共6章,52条,分为总则、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亮点1 适用范围城乡“全覆盖”
《条例》适用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实现城乡“全覆盖”。《条例》将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也纳入了适用调整范围。为了突出房屋使用安全中的管理重点和难点,有效区分城市和农村房屋在管理中的不同手段和要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农村房屋的结构改造、安全鉴定分别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自住房屋进行结构变动时,不需要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二是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改变用途且涉及公共安全时需要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亮点2 明确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五、六、七、八条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界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注重强化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条例》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亮点3 完善制度设计,应对野蛮装修行为
随着人们对房屋使用的个性化、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野蛮装修行为时有发生,为房屋安全埋下隐患,左邻右舍坐立不安却又往往难以找到主管单位,谁来鉴定、鉴定费谁付也是难题。
为此,《条例》作了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禁止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如在建成房屋下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等等;二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行政许可;三是规定房屋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核实装饰装修工程,如属于禁止行为或者经许可而未许可行为的,不得施工,符合施工条件的,要按照许可内容施工。
亮点4 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安全鉴定
目前,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些鉴定单位为争取鉴定业务而无序压低报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恶性竞争行为,甚至存在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是目前国家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尚无统一的资格资质管理规范。因此,《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活动作出了严格的规范:一是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准入条件;二是明确了房屋安全强制鉴定的范围,并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三是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四是特别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复核意见。
亮点5 强调主体责任,保障危房共同治理
《条例》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危险房屋解危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标志,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进入。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危房治理涉及共有部分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亮点6 符合条件鉴定单位列入名录库
相关部门一方面会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同时会抓紧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条例》相关工作的开展要与优化营商环境紧密结合,精准回应企业关心关切,最大限度惠企便民。
按照《条例》规定,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转型,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将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列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着力打造积极宽松的营商环境;同时,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住建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公正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按照《条例》规定公正执法,认真研究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准确适用处罚规定,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处罚权;要开展联动执法,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建立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记者 竺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