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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闹、暴力伤医行为“零容忍”

2017-06-29  来源: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编辑:
2017-06-29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本报记者 孟祥

医患关系是近年来关注度颇高的话题,有些医患矛盾纠纷甚至演变为恶性事件,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就医环境。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危害公共秩序的“医闹”将面临法律零容忍,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将进入法治轨道。日前,市卫生计生委就几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条例》共6章65条,涵盖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一般规定、纠纷解决途径、医疗鉴定、医疗风险分担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以往处置医疗纠纷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条例》都进行了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

患者禁区

故意伤医要追责

医疗纠纷问题是《条例》的重点规范内容,明确对医闹、暴力伤医行为“零容忍”。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故意伤医等行为明确要追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上一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患者权利

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从源头上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根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上一条规定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纠纷赔偿

赔偿超2万元

医院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破解医患关系难题,关键要靠制度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其他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