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消费谨防这8种价格欺诈
2015-06-17 来源: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编辑:
2015-06-17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讯(记者 郑微 通讯员 李莉)端午节临近,我市各商贸企业纷纷推出让利促销活动。日前,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8种常见的商贸流通领域价格欺诈形式。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不正当行为侵害,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例如,以未曾有过、没有依据的价格作为所谓“原价”,打着折价让利的幌子欺骗消费者;先将商品销售价格大幅提高,同时辅以跳楼价、大出血等煽动性语言或“满就减”、“满就送”等促销方式,虚假降价让利。
模糊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例如,商家在没有明确比较标准和特定比较对象的情况下,对销售的所有商品使用“特价、平价”等字样进行促销,或使用虚假的“进价、出厂价、市场最低价”等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
不履行价格承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例如某商场在店内广告上标示对某款服装进行促销,促销价为每件399元,当消费者实际购买时,商家却表示只能按标价每件599元销售。
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例如,商家对商品代金券、抵价券和赠券等不注明使用条件或故意隐瞒部分价格条款,并在消费者凭券购买商品时,提出附加条件限制其购买。
模糊赠售: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例如,模糊或夸大赠送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价值);明确标示“买一送一”,但赠送物品不是同种商品,或品种相同,规格、质量、价格等不同。
低标价高结算: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对一种商品虽只有一种标价,但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其标示价格。
虚假折扣: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例如,商品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商家号称“全场八折”,却对其中部分商品以“八五”折或“九折”销售。
混淆销售处理商品: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例如,在销售部分处理商品时,将其与非处理品摆放在同一或相近位置,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当消费者购买时,一律以非处理品价格结算。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例如,以未曾有过、没有依据的价格作为所谓“原价”,打着折价让利的幌子欺骗消费者;先将商品销售价格大幅提高,同时辅以跳楼价、大出血等煽动性语言或“满就减”、“满就送”等促销方式,虚假降价让利。
模糊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例如,商家在没有明确比较标准和特定比较对象的情况下,对销售的所有商品使用“特价、平价”等字样进行促销,或使用虚假的“进价、出厂价、市场最低价”等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
不履行价格承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例如某商场在店内广告上标示对某款服装进行促销,促销价为每件399元,当消费者实际购买时,商家却表示只能按标价每件599元销售。
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例如,商家对商品代金券、抵价券和赠券等不注明使用条件或故意隐瞒部分价格条款,并在消费者凭券购买商品时,提出附加条件限制其购买。
模糊赠售: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例如,模糊或夸大赠送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价值);明确标示“买一送一”,但赠送物品不是同种商品,或品种相同,规格、质量、价格等不同。
低标价高结算: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对一种商品虽只有一种标价,但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其标示价格。
虚假折扣: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例如,商品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商家号称“全场八折”,却对其中部分商品以“八五”折或“九折”销售。
混淆销售处理商品: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例如,在销售部分处理商品时,将其与非处理品摆放在同一或相近位置,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当消费者购买时,一律以非处理品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