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遭拒 当庭打晕妻子
2015-03-07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
2015-03-07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记者 辛安然
随着三八妇女节的到来,以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发布,家庭暴力这个话题再次引起公众关注。虽然全市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没有明确的统计,但是贾汪法院家事诉讼司法服务中心在家庭暴力方面所做的工作比较突出。去年贾汪法院还成立了反对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女性提供临时居住地。
离婚案件中
30%是因家庭暴力
在贾汪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30%的案件原告主张离婚的原因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侵扰。经过审理,约8%的案件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受害者因受家庭暴力的侵扰,不仅身体上受到折磨,精神上亦万分痛苦,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更有甚者,愤起反抗,伤害甚至杀人,社会危害十分明显。
2014年,该院审结的500件家事案件中,有近150件涉及家庭暴力,其中近40件家庭暴力倾向明显,有12件,受害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经审查,法院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0起,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2011年至今,共受理40多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38起,没有一起中的受害人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为家暴受害者
提供临时庇护所
去年11月24日,贾汪法院成立了反家暴临时庇护所,当时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庇护所位于法院楼内,一间约20多平米的房子,有两张松木小床和写字台、衣柜等家具。考虑到前来庇护的受害者的心理,房间设置得很温馨,墙上有装饰画、暖色的窗帘,让这里充满了家的味道。
据贾汪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介绍,设立这个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主要是为那些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一个临时的安身之处。“比如有的受害人下午五六点来到法院起诉,称被丈夫打了,那么让她回家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又不具备处理条件,现在就可以安排她在这个临时庇护所住一夜,等第二天取得了初步证据后再处理。”这样既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安全,也能获取充分的应对时间。在实践中,他们还遇到过受害人是山东的,来徐州专门打离婚官司,受害人声称男方会找人堵她,那么就可以通过法院的临时庇护所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案例选登
庭审现场丈夫一拳打晕妻子
王某和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起家具制造厂,生意越来越好。腰包鼓了,丈夫王某便与李女勾搭上了。两年来,王某和陈某的矛盾不断升级,从争吵甚至发展到了多次殴打。
去年,王某起诉离婚。对这段婚姻,陈某虽然失望但仍有留恋,不愿意轻易离婚。而王某则反驳陈某,称只是夫妻间的争吵。一个坚决要离,一个不同意,两人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
庭审结束后,王某和陈某准备离开法庭。就在这时,王某突然一拳朝陈某的头部打去,导致陈某当场意识模糊并情绪失控。
法院对王某处罚5000元,同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查明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但王某在庭后的过分行为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两个月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和陈某离婚。
离婚后仍不断威胁恐吓前妻
乔某和马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又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到法院进行诉讼。前夫马某拒绝到庭,还不断发短信对乔某进行威胁、恐吓、骚扰。乔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法庭。法庭与马某电话沟通后,马某仍不收敛。
法庭调查得知,马某早有“前科”,在纠纷前就曾到乔某的单位进行谩骂和骚扰,乔某整日担惊受怕,为此还搬过好几次家。
法庭认为,马某用短信对乔某持续进行威胁、恐吓,已经给乔某造成心理压力,已构成家庭暴力,遂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双方送达。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两人离婚,可是实际上有些加害人在离婚后一两年内仍对对方纠缠不休,这种情况仍然归入家庭暴力。
经公安机关约谈和备案,马某未再进行短信威胁、恐吓和骚扰。双方关于同居期间房产归属的争议,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受害方乔某所有。
儿子出庭作证母亲受家暴30年
50多岁的尹某到贾汪法院提出离婚。她向法官讲述,婚后30年一直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现在孩子成家立业,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
尹某的丈夫丁某是一名矿工,30年来经常殴打尹某,而且没有任何理由。2012年,丁某退休后经常喝酒,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地殴打尹某。尹某的两个儿子将这一切看在眼里,都支持母亲离婚。
在法庭上,两个儿子均出庭证明母亲长期遭受家暴。他们还提供了妇联为尹某出具的法律援助函和村委会治保主任鹿某的证言。
法院认为,本案家庭暴力成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为尹某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双方送达。
离家出走被丈夫找到后吓晕
杨某与王某某结婚后,发现王某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动辄就对她一顿毒打。因为害怕王某某继续施暴,杨某偷偷跑到外地打工,多年都没有回来。
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徐州某地找到了杨某,当杨某看到王某某时,竟然如老鼠见了猫一样,一度吓得晕了过去。
后来,在杨某起诉离婚的庭审中,王某某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而法庭上的杨某精神状态很不稳定,尤其见到王某某时,总是一副惊慌失措的模样。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新闻背景
近年来,极端家庭暴力案件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数据显示,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
延伸阅读
面对家暴如何请求救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据此,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应及时予以处理。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是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建立起来,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法律救济的民事强制措施。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了可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受害人只要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如被打的病历、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妇联接待记录、被打的照片、威胁的短信、威胁的录音等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按照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省妇联的联合文件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全省全面铺开,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可向公安机关要求保护,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的,应向法院提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初步证据。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负有执行的职权和职责。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负有协助执行的职权和职责。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当于在受害人和施暴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降低家庭暴力发生时的严重性和发生率。
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随着三八妇女节的到来,以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发布,家庭暴力这个话题再次引起公众关注。虽然全市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没有明确的统计,但是贾汪法院家事诉讼司法服务中心在家庭暴力方面所做的工作比较突出。去年贾汪法院还成立了反对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女性提供临时居住地。
离婚案件中
30%是因家庭暴力
在贾汪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约30%的案件原告主张离婚的原因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侵扰。经过审理,约8%的案件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受害者因受家庭暴力的侵扰,不仅身体上受到折磨,精神上亦万分痛苦,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更有甚者,愤起反抗,伤害甚至杀人,社会危害十分明显。
2014年,该院审结的500件家事案件中,有近150件涉及家庭暴力,其中近40件家庭暴力倾向明显,有12件,受害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经审查,法院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0起,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2011年至今,共受理40多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38起,没有一起中的受害人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为家暴受害者
提供临时庇护所
去年11月24日,贾汪法院成立了反家暴临时庇护所,当时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庇护所位于法院楼内,一间约20多平米的房子,有两张松木小床和写字台、衣柜等家具。考虑到前来庇护的受害者的心理,房间设置得很温馨,墙上有装饰画、暖色的窗帘,让这里充满了家的味道。
据贾汪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介绍,设立这个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主要是为那些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一个临时的安身之处。“比如有的受害人下午五六点来到法院起诉,称被丈夫打了,那么让她回家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又不具备处理条件,现在就可以安排她在这个临时庇护所住一夜,等第二天取得了初步证据后再处理。”这样既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安全,也能获取充分的应对时间。在实践中,他们还遇到过受害人是山东的,来徐州专门打离婚官司,受害人声称男方会找人堵她,那么就可以通过法院的临时庇护所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案例选登
庭审现场丈夫一拳打晕妻子
王某和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起家具制造厂,生意越来越好。腰包鼓了,丈夫王某便与李女勾搭上了。两年来,王某和陈某的矛盾不断升级,从争吵甚至发展到了多次殴打。
去年,王某起诉离婚。对这段婚姻,陈某虽然失望但仍有留恋,不愿意轻易离婚。而王某则反驳陈某,称只是夫妻间的争吵。一个坚决要离,一个不同意,两人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
庭审结束后,王某和陈某准备离开法庭。就在这时,王某突然一拳朝陈某的头部打去,导致陈某当场意识模糊并情绪失控。
法院对王某处罚5000元,同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查明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但王某在庭后的过分行为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两个月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和陈某离婚。
离婚后仍不断威胁恐吓前妻
乔某和马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又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到法院进行诉讼。前夫马某拒绝到庭,还不断发短信对乔某进行威胁、恐吓、骚扰。乔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法庭。法庭与马某电话沟通后,马某仍不收敛。
法庭调查得知,马某早有“前科”,在纠纷前就曾到乔某的单位进行谩骂和骚扰,乔某整日担惊受怕,为此还搬过好几次家。
法庭认为,马某用短信对乔某持续进行威胁、恐吓,已经给乔某造成心理压力,已构成家庭暴力,遂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双方送达。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两人离婚,可是实际上有些加害人在离婚后一两年内仍对对方纠缠不休,这种情况仍然归入家庭暴力。
经公安机关约谈和备案,马某未再进行短信威胁、恐吓和骚扰。双方关于同居期间房产归属的争议,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受害方乔某所有。
儿子出庭作证母亲受家暴30年
50多岁的尹某到贾汪法院提出离婚。她向法官讲述,婚后30年一直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现在孩子成家立业,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
尹某的丈夫丁某是一名矿工,30年来经常殴打尹某,而且没有任何理由。2012年,丁某退休后经常喝酒,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地殴打尹某。尹某的两个儿子将这一切看在眼里,都支持母亲离婚。
在法庭上,两个儿子均出庭证明母亲长期遭受家暴。他们还提供了妇联为尹某出具的法律援助函和村委会治保主任鹿某的证言。
法院认为,本案家庭暴力成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为尹某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向双方送达。
离家出走被丈夫找到后吓晕
杨某与王某某结婚后,发现王某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动辄就对她一顿毒打。因为害怕王某某继续施暴,杨某偷偷跑到外地打工,多年都没有回来。
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徐州某地找到了杨某,当杨某看到王某某时,竟然如老鼠见了猫一样,一度吓得晕了过去。
后来,在杨某起诉离婚的庭审中,王某某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而法庭上的杨某精神状态很不稳定,尤其见到王某某时,总是一副惊慌失措的模样。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新闻背景
近年来,极端家庭暴力案件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数据显示,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
延伸阅读
面对家暴如何请求救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据此,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妇联组织应及时予以处理。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是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建立起来,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法律救济的民事强制措施。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了可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受害人只要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如被打的病历、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妇联接待记录、被打的照片、威胁的短信、威胁的录音等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按照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省妇联的联合文件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全省全面铺开,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可向公安机关要求保护,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的,应向法院提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初步证据。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负有执行的职权和职责。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负有协助执行的职权和职责。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当于在受害人和施暴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将施暴人阻拦在够不着受害人的地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降低家庭暴力发生时的严重性和发生率。
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