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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花光钱怕被妻发现 向网友借项链

2014-11-07  来源: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编辑:
2014-11-07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消息(记者 孟丽)市民朱先生反映,他的一个铁哥们在网上认识一个女子,后来不顾家有妻室和女网友发展成情人关系,借了女网友4000元现金,接着为了哄妻子,又借走女网友价值8000多元的金项链。现在哥们没钱归还,女网友要到公安机关举报他网络诈骗。
  朱先生告诉记者,他和这个铁哥们一起长大,成家后逢年过节两家还有走动,现在铁哥们从单位辞职,做点小生意。今年年初,这位哥们用手机上网时,加了一个外地的女网友并开始网恋,2个月后,女网友应邀来到徐州。“为了不让妻子发现婚外情,哥们就在外面租了一个住处。”此后几个月,每个月女网友都来徐州两三次和他约会。
  “期间,哥们的妻子向他要这几个月的收入,哥们的钱基本都用于和女网友的花销了,手上没有钱。为了不让妻子起疑心,哥们向女网友谎称想做点生意,还差几千元。”女网友便借给他4000元现金。但这些钱他并没有交给妻子,而是自己花掉了。
  由于没将钱交给妻子,朱先生在家里的日子不好过,后来被妻子逼急了,在一次和女网友见面后,朱先生又称想借女网友的金项链用一下。虽然这一次女网友起了疑心,但还是将脖子上戴的一条价值8000多元的金项链借给了他。
  朱先生的哥们回到家后,称自己用这几个月挣的钱给妻子买了一条金项链,将妻子哄住了。
  后来,女网友知道了和自己谈恋爱的男人竟有妻室,房子也是租的,便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其立刻归还4000元现金及金项链。朱先生的哥们唯恐事情闹大,凑了4000元还了女网友,谎称金项链弄丢了。女网友不愿意,要他折现8000元现金。朱先生的哥们一时没有这么多钱,一拖再拖。女网友威胁说,如果再不给钱就报警,说他网络诈骗。
  朱先生说,这位铁哥们有点害怕,但是现在确实没钱还给女网友,他的行为构成网络诈骗吗?就此事,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称,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朱先生的朋友向女网友借款为了做生意,且答应日后偿还,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从法律上看属于民间借贷性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另外女网友将金项链借给他使用,并达成了折价补偿约定,也不是非法占有金项链的目的,况且朱先生的朋友在后期也有实际的偿还款项行为,因此,两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能认定是诈骗行为。

  下班出事故负全责,算工伤吗?
  法援律师:除非为主要责任以下,否则不认定为工伤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李苏律师昨接听晨报法援热线
  本期解答律师   李苏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徐州律师网首席法律顾问,担任我市多家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宗旨为 “委托人的利益高于一切”。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事务、建筑、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案件。
  债务人不出现
  债权人能出售抵押的住房吗?
  王女士:去年我借给一个朋友60万元,他用一处房产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今年他没有按期还款,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他总是不出现。我急着用钱,现在我的另外一个朋友想买这处房子,我能不能以40万元的价格将这处房产卖给他,房款用来偿还我的债务?
  李律师:你所述的与朋友之间的借款应当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该套房产,如果有人想买这处房产,且债务人同意的话,三方可以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由新的购房人购买债务人的房产,并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你。但是现在债务人不出现,不能达成协议,且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按此执行。只能由法院委托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通过拍卖的程序进行,由新的购房人参与拍卖,你最终实现债权。
  下班出事故负全责
  算工伤吗?
  胡先生:我经营一家私营加工企业,有员工20多名。上个月,一个员工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不慎撞到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双方都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我的员工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员工出院后向我主张工伤待遇,我想问他是否属于工伤?
  李律师:国务院在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这种情形不再认定为工伤。根据条例第十四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除非为主要责任以下,否则不再认定为工伤。根据你的描述,员工负全责,那么此种情形不再认定为工伤。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晨报记者 孟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