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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停放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3-11-01  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编辑:
2013-11-01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由租金和汽车停放费构成,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10月28日,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修订出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汽车停放收费是由租金和汽车停放费构成,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同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用水、电、气都将从工商业价格改为民用价格。
  徐州市物价局前期已经进行调研,目前正着手制定细则。
  
  5项调整引关注
  《办法》分7个章节,即总则、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汽车停放收费管理、其他服务收费管理、行为规范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36条,对原来的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费由合同约定
  《办法》第六条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范围作了调整,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汽车停放收费包括停放费+租金
  《办法》中明确了汽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内涵包括停放费和租金两部分,其中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而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另外,该《办法》还针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专有属性的车位进行了规定: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租用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停放汽车的、租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停放汽车的。并对外来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管理等分别作了规定。
  
  物业服务水电气价改为民用
  现在,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都是商业定价,而按照该《办法》,水电气都将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如今,民用水、电、气都执行阶梯价格,在不考虑阶梯的情况下,工商业用电原本是每度8毛多钱,而按民用电每度只有5毛多;工商业用水价格是3.60元/吨,改为民用水价后则是3.10元/吨;非居民用气平均3.5元/立方米,而居民生活气价2.40元/立方米。这些规定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带来了实惠,减少了实际支出。
  此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出入证、门禁卡不能乱收费
  《办法》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代收代交等费用的收取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收费内容。针对当前许多住宅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收费过高、过乱等明显问题,《办法》中第二十四条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门禁卡、出入证管理的,明确了有关规约。
  根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而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公示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要明码标价,要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及经营设施收益等情况;明确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市物价局:停车费是关注焦点
  记者昨日从徐州市物价局了解到,物价部门前期已经对我市各小区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停车费问题是居民关注的焦点,居民普遍希望停车费下调,物业公司则希望能够适当上涨,部分物业公司一直用停车费弥补物业费用的不足。下一步,物价部门将根据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成本调查,制定出合理的停车和其他费用。
  记者 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