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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培10月底前必须备案 备案后半年内不得涨价

2013-10-09  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编辑:
2013-10-09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吴云) 驾培经营者10月底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半年内不得涨价。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徐州市物价局近日对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作出规范,自本月起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驾培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服务质量、教学水平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驾培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教材资料费,按照驾培经营者选用的通用教材资料的实际购买价格收取。
  驾培经营者为方便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在学员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向学员收取代办代收费。驾培经营者收取代办代收费时,应与学员签订代办代收协议,明确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依据等。
  备案后半年内不得涨价
  为了实现收费备案政策的平稳过渡,保持驾培经营者培训收费的基本稳定,各驾培经营者应在今年10月底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培训收费备案手续,培训费备案收费标准应是本单位9月底之前最近一期培训已经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得虚假高备,以后如提高培训收费标准,须重新报备并说明涨价的理由。驾培经营者首次开班,须在培训班开班前15天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培训收费备案手续,备案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
  培训收费备案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半年内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第二次以后复训收费减半
  驾培经营者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组织对其复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对自愿参加复训的学员,可以收取复训费,复训费的收费标准在办理培训收费标准备案时一同报备,第二次及以后的复训减半收取复训费。驾培经营者应安排财务专职工作人员收取复训费,不得由教练员直接向学员收取,收费时须出具相关票据。
  培训前提出退学,全额退费
  退费原则:因驾培经营者原因造成学员退学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学员提出退学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学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退费标准:驾培经营者依据上述退费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退费规定,要把本单位的具体退费规定写入培训合同,并把相关的内容在学员报名时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