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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频频咬人 市民“谈狗色变”

2013-08-15  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编辑:
2013-08-15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有句笑谈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但最近,狗咬人,甚至咬死人,已成了最大的新闻。
  辽宁3岁半女童被藏獒咬断气管死亡,狗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山西运城8岁女孩被藏獒咬伤;四川泸州市藏獒咬伤路人;北京昌平区的两只藏獒将3名路人咬伤住院……入夏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大型犬、烈性犬伤人事件,再次引发市民对于养犬管理的普遍关注。
  文/记者 丁毅 姜莉萍  图/记者 彭春祥
  ■不文明养犬现象
  近日,记者走访我市多个住宅小区、社区公园、巷道马路,目击多起因违法养狗、不文明养狗而侵害公共利益的扰民现象。
  放任犬只吓人
  “围着人团团转,吓得人腿直颤。”家住香槟城的张先生说起社区附近的狗患,心有余悸。几天前,张先生带着3岁的女儿饭后散步,刚走到下淀新村附近,一条白色的大狗猛地冲过来,一阵猛嗅,吓得女儿哇哇大哭。犬主跑过来拉住狗解释:“我的狗平时很温顺的,它不会咬人。”
  昨天早上,张先生去买早点时又看到那条白色大狗对着路人“发威”,狗主人远远站在一旁。“太过分了,这些人完全没把别人的安全放在心里,他们说狗不会咬人就真的不会咬吗?就算没咬人,吓到小孩子或者撞到老人也是不好的。”张先生气愤地说。
  不拴狗绳 随地便溺
  “不少人经常一早一晚来这里遛狗,不仅不拴狗绳,还让宠物狗随地大小便,实在是太不文明了。”常在快哉亭公园锻炼的陆先生告诉记者,他并不反对养狗,但养狗的人应该提高素质,自觉清理宠物的粪便。
  停车场成遛狗场
  “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都快成遛狗场了。”王女士是滨湖花园的业主,最近她在地下停车场经常碰到小区业主在遛狗。有一次,她还发现轿车车胎旁有一泡狗尿。
  保安骑电动车追截大型犬
  最近有网友发帖称:每天早上,在滨湖公园音乐厅和湖北路之间及滨湖花园附近,甚至在滨湖公园内,总有人遛狗,且不拴绳子。有小型犬,也有大型犬,有人甚至带2条以上的狗,严重威胁他人的安全。“养宠物无可厚非,那是个人爱好,但不应当进入公共场所。”
  彭先生昨日也反映,12日晚8时许,他在滨湖公园散步时,看到两名保安骑着电动车追截一只大型犬。彭先生说,当时在滨湖公园散步的市民很多,大家匆匆避让。因为没有捕狗工具,两名保安也不敢靠近抓狗,只能骑电动车驱逐。最后,那只大型犬往大堤下逃跑了。狗主人一直没有出现。
  不少市民还反映,一些小区凌晨一两点还听到狗叫,吵得人无法休息。“爱犬也要有个度,不要只想到给它们自由、给自己方便,就忽略了有可能带给别人的伤害。”
  ■案例
  妙龄女被藏獒咬伤肘和胸
  法院判决藏獒主人赔偿伤者6500余元
  2012年5月的一天中午,20多岁的女子吴某从外面回家,经过铜山区某镇李某家门口时,被李某养的藏獒狗咬伤,当即被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当年6月,李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承认吴某被自己所养的藏獒咬伤右手肘及右乳房……
  8月,吴某再次到医院检查,经诊断提示右侧尺神经部分损伤,住院治疗,花费4032.44元。
  吴某要求李某赔偿各类损失14000多元。被告李某则辩解,当天是由于吴某自身原因,在经过自家门口时被自己所养的狗咬伤,吴某本身也有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2月,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饲养的烈性犬咬伤原告,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被其狗咬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护理费等6500多元。
  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王文睿
  从火花到西苑
  藏獒咬伤19人
  2013年4月22日下午,一条1米多高,长1.5米左右的藏獒从火花到西苑,自西向东,见人就咬,一路咬伤19人。为了不使伤人事件继续扩大,民警在一个较为宽阔的路口加速追赶,直接将藏獒撞倒,用木棍将受伤的藏獒打死。
  据了解,19名伤者都是外伤,集中在腿部、手、胸部和面部。事发后医护人员已对他们进行了清创,注射了狂犬疫苗。
  5岁男童被狗咬
  头部缝30多针
  2011年3月31日下午4点半,沛县5岁男孩小瑞和伙伴们一起玩耍,邻居家门前用绳子拴着的一条大黄狗在一旁躁动不安,不停吠叫。10分钟后,大黄狗突然挣脱绳子,冲向玩耍的孩子们。年龄较大的孩子迅速跑开,小瑞拉着比他小一点的伙伴华华一起跑。
  大黄狗追上他们后,小瑞推开华华,在地上捡起石头砸向黄狗,黄狗将其扑倒后用爪子抓挠并撕咬小瑞。小瑞的右手食指被狗咬伤,头部受到严重的抓挠伤。
  经诊断,小瑞头部被抓挠出4道较深的血痕,右手食指前端毁损伤,注射狂犬疫苗后,经5小时手术,小瑞脱离危险,头部缝了30多针。
  ■专家说法
  管理不善造成伤人,饲养者必须赔偿
  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渐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法律及一些地方性文件都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孝明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则原则、动物致害责任的免除事由、减轻事由、区分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其中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在过错上等同于故意,所以实行的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烈性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其饲养人或管理人还可能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者有故意挑衅等重大过错,才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
  除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规定,《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也明确了: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今日起,本报开通犬类整治热线85608110,欢迎广大读者来电举报身边的违规养犬行为及各种不文明养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