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商家不履行价格承诺按欺诈查处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樊海涛 通讯员 徐价宣)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界定经营者不履行价格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经营者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通知执行初期以教育为主,如有典型事例,仍将被课以罚款,并将通过媒体曝光。
《通知》规定,经营者作出的有关商品价格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承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承诺;经营者作出承诺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应当严格履行,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依法按价格欺诈行为认定处理。
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后,如果承诺涉及的商品实际没有出货(上柜)销售,或者出货(上柜)的数量低于承诺之前的正常销售量,或者货源数量有限但没有明示真实可售数量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购买到这类商品的,按照不履行承诺进行处理。
如果消费者提出或者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经营者需履行承诺时,经营者应当在本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消费者能够清楚知晓的方式发布告示,对经营者承诺期内购买相同商品的所有消费者履行承诺。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价格赔偿责任的,不受经营者设定的消费者必须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的条件限制;经营者公开履行价格退赔承诺时,可以在履行承诺的告示中规定合理期限,但该期限自告示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7天。期满因消费者没有提出而致使经营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其未能退的金额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热点解读
发现一例赔偿一批
就相关新规,昨天记者采访了市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
对于“对其承诺期内购买相同商品的所有消费者履行承诺”,应该怎样理解?
负责人:现在很多超市承诺某款商品价格如高于其它超市,消费者可获得价格赔偿。如果顾客甲购买了某种商品,发现价格高了。那么,其他购买这一款商品的顾客同等享受赔偿。即超市需要向所有购买同一商品的顾客做出价格退赔。
另外,如果超市到了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后,还有没有退赔的,物价部门可以依法收缴财政。
异议潜规则无效
“不受经营者设定的消费者必须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的条件限制”怎么理解?
负责人:举例来说,一市民在3月12日购买了一款商品,以前商家在价格退赔的时候,有一个附加条件,比如商家说七天以内发现价格高可以退赔。现在这样的情况不存在了,如果是3月21日发现3月12日当时购买的价格高了,只要是商家当时有价格承诺,同样应该做出退赔。
需要提醒的是,大家购物时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维权凭证。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凭证向12358价格热线举报。
“数量有限”需要明确
“承诺涉及的商品实际没有出货(上柜)销售,或者出货(上柜)的数量低于承诺之前的正常销售量,或者货源数量有限但是没有明示真实可售数量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购买到这类商品的,按照不履行承诺进行处理。”这是不是要求商家在促销时更加诚信?
负责人:是的。比如说某款特价彩电,超市卖场往往会标注“数量有限”。那么,这个数量究竟有多少,超市就需要在促销宣传时予以明示。
如果实际没有出货(上柜)销售或者出货(上柜)的数量低于承诺之前的正常销售量或者货源数量有限,因为没有明示导致顾客不能正常购买,按照不履行承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