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王瑜珩)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市政府近日出台《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指出,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管理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小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等级标准,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等。
该办法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发给《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是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设方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公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