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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合法吗?律师为你解疑
2007-11-08    来源: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前往徐州社区参与讨论

今天打进85608110《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的读者们,提的问题都很有代表性,我们继续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你们解疑答惑

  工作了20年的“临时工”能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吗?单位擅自变更我们的工作时间,我们能和单位说叨说叨吗?从事特殊工种在医疗待遇上有特别规定吗?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都和将要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紧密联系。

  作为徐州日报社“三报一网”第四届读者节六大系列活动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律师咨询大行动”,从11月5日开始以来,几乎每天都要接到200个以上的电话。本报记者把读者咨询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的邢印虎等《劳动法》专业律师给予解答。

  工作时间长了,工资却没加,我该怎么办?

  新沂的余先生来电反映,他在一家保安公司就职,被派驻到京沪高速公路上工作。原来一直是“四班三运转”,每天工作8小时,但现在改成上大夜班加白班,平均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工作时间延长了,但工资却没加,他想问一下这样的时间安排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对这一块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中第三种情形就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基于以上规定,你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支付25%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临时工能同工同酬吗?

  吴女士:我从2000年毕业以后,就一直在一家医院做护士。医院先后与我签订了同是为期两年的《临时合同》和《劳动合同》,从2005年以后就不签合同了,我也就一直这样继续在医院工作。我想请教一下,《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我能要求与单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吗?

  律师解答:医院有几种情况,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一部分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临时工”这个名词已退出历史舞台,所有的劳动者均为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同工同酬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的同工同酬,你作为与医院有劳动关系的护士,应当与其他同样身份的并且工龄相同的以及同岗位的护士同工同酬。

  买断工龄后在原单位工作,工龄如何计算?

  胡先生:我已买断工龄,但还与原单位签订合同继续工作,这期间工龄怎么计算?

  律师解答:买断工龄意味着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又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工作的,工龄应当重新计算。

  20多年的“临时工”突然调了岗,合理吗?

  周先生:我妻子在一家医院做了20年的临时工,现在医院把她安排在为医院服务的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工作地点没变,但身份却变化了,成为物业公司的员工了。医院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解答:医院在未经你的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她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另外在医院工作满20年,您的妻子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工资?

  张先生:我是一家商业单位的员工,上个月刚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每个月从我的工资里扣400元,用来考核我的工作任务完成的如何。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现该单位的行为就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返还,如单位拒绝返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诉。

  员工不愿意签合同,单位还能留用他吗?

  李小姐:我们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一年一签。但有个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不想与公司签,我们公司还想继续留用这个员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关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涉及,仅仅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员工不愿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公司最好不要留用,若想继续留用的话可能风险较大。

  “末位淘汰”合法吗?

  谢先生:我们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律师解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求职材料有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某建筑公司:我们单位一个员工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辞职时如何保留证据?

  赖先生:单位克扣我的工资,我想辞职,如何保留证据?

  律师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书面形式)义务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

  咨询热线今天继续开通

  今天,《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85608110将继续开通。你还可以拨打晚报热线,我们的记者将把你咨询的问题记录下来,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给予解答,并把律师的解答公布在明天的晚报上。

  本报记者 周爱田 张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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