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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多名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劳动合同法》
2007-11-06    来源: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前往徐州社区参与讨论

《劳动合同法》咨询大行动热线85608110今天继续为你开通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的三位律师邢印虎、张伟、周洋忙得不亦乐乎 本报记者 白雪 摄

  作为徐州日报社“三报一网”第四届读者节六大系列活动之一的本报“《劳动合同法》律师咨询大行动”,从昨天起正式开始。这一活动得到了广大读者的热烈响应,昨天一天读者就打来260多个电话,让前来晚报热线室接听热线的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律师忙得不轻。

  记者把读者咨询的问题及三位劳动法专业律师的解答进行了整理,从中选择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如下,看看你是否遇到过这些问题。

  从今天起到11月8日,《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85608110将继续开通。你还可以继续拨打晚报热线,我们的记者将把你咨询的问题记录下来,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给予解答,并把律师的解答公布在次日的晚报上。

  劳动者比较关注这些问题

  市区的王先生:我在某商贸公司工作,公司欠发我5000元工资,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律师解答:《劳动法》对此无规定。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支付令申请书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

  具体而言,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令申请书,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这里“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而非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办公所在地)。

  怎么向单位讨要欠薪?

  王女士:我患有心脏病,今年10月,医疗期期满被单位辞退,没有给任何补偿,请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我能得到哪些待遇?

  律师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患病女工被辞的劳动补偿

  新沂的赵先生:我在单位工作了5年,因和领导有矛盾辞职不干了,单位拒不为我转移档案怎么办?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辞职之后单位不转档案怎么办?

  我们好像被夹在中间了

  王先生:我们是作为派遣工被派到某通讯公司工作的,派遣单位未为我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通讯公司则说我们不是他们的人,不承担责任,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可见,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

  因此,你们依法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用工单位比较关注这些问题

  某医药有限公司: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某研究设计院:什么是商业秘密?什么是“竞业限制”?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采写:本报记者 周爱田 张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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