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后孩子“猝死”,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买了保险,就有了保险。”这是每一个保险人在推销保险前都会向投保人作出的承诺。然而,市民路先生为儿子买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现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后,儿子“猝死”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摔伤头部孩子身亡
1996年夏,路先生为12岁的儿子购买了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推出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险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付给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则付给死亡保险金1万元,保险责任终止。当时路先生共为儿子购买了10份保险,每年交纳保金3600元,交纳3年,共计10800元。
2004年4月30日,路先生的儿子在学校不慎摔伤头部,经鼓楼区医院诊断为头部出血,左耳上出现裂口,有少许渗血。经过清洗包扎后,医生建议路先生的儿子休息观察、随时就诊。4月30日晚,路先生的儿子感觉头部疼痛,随后于晚8时前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建议休息观察,及时复查。5月1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路先生发现儿子身体发凉、四肢软弱无力送入医院。凌晨5时,路先生的儿子经抢救无效停止了呼吸。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通知书中鉴定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理赔之路走了两年保险公司最终拒赔
2004年5月1日上午,路先生向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武琪美电话报案。数日后,路先生将儿子的病历、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由武琪美转交至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同年7月,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刘经理约路先生去保险公司面谈。谈话中,刘经理认为路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说明其儿子属于意外死亡,要求路先生提供一份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同年11月,路先生向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一份儿子同学联名写的关于儿子受伤送医院治疗的情况经过。
2005年8月,路先生再次来到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面谈。交谈中,刘经理与分管保险业务的庄副总经理仍认为路先生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儿子属于意外死亡,要求与路先生协商解决理赔问题。在遭到路先生的拒绝后,刘经理与庄副总经理表示将情况汇报给省分公司,然后再就是否理赔给路先生一个答复。
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间,路先生数次联系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询问关于理赔的处理结果。但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始终以“证据不充足”、“协商赔偿具体金额”为理由,未对保险金的理赔问题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2006年11月8日,路先生再次联系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刘经理。刘经理告诉路先生,他们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是:拒绝赔付6万元保险金,只退还路先生所交的10800元保费。理由还是路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儿子是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猝死”因疾病造成所以拒赔
2006年11月14日,记者到平安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采访了有关负责人。刘经理告诉记者,早在2004年9月,他们公司就已对路先生儿子的保单做出拒绝赔付6万元保险金、退还10800元保费的决定,公司也已通知了路先生,只是路先生对此决定存在异议,没有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
而谈及拒赔原因,刘经理表示,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上指出路先生儿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保险公司查询相关材料后认为,“猝死”是由于患有潜在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非暴力死亡。路先生的儿子是因疾病身故的,根据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因此,对路先生儿子的“猝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可以退还路先生保费10800元。
投保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得到保险公司的答复后,记者随即又采访了路先生。路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4月10日,他儿子的体检结论是健康,说明身体没有什么病,而根据他所查阅的《现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非死亡原因。保险公司只有提供证明他儿子系因疾病死亡才能免责。路先生表示,他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记者 李晓航 实习生 范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