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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维权:排名末位不是解聘条件
——市有关部门举行劳动保障法规咨询活动侧记
2007-12-06    来源: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   前往徐州社区参与讨论

  记者 肖昌琦

  “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12月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活动中,市民和外来务工者最为关心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纷纷围着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求教。

  企业将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案例:在企业工作了15年的史先生,最近在企业推行的工龄“归零”和“零工资”中变成了“一无所有 ”,这使他想不通。

  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明确表态,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显然违法。

  排名末位不是解聘条件

  案例:在市区一家公司上班的武先生询问,他们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季度都要对业绩排名,排名连续3个季度居末位的就要被解聘。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中并没有将“末位”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涉及到这类问题时,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为标准。

  用工一月内必须订立合同

  案例:一位年轻人向工作人员咨询,他所在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若劳动者合同期不满就提前辞职,要支付给单位2万元违约金。

  解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这位负责人提醒说。

  除两种情况外不需支付员工违约金

  案例:在我市某餐馆打工的小万前来投诉,他已经在这家餐馆工作半年了,老板一直不愿与他签合同。

  解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每月应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的,除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J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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