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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咨询大行动热线继续为你开通 |
| 《劳动合同法》咨询大行动热线85608110今明两天继续为你开通 |
| 2007-11-07 来源: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前往徐州社区参与讨论 |
单位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何规定?我们遭遇的情况是不是和“华为”相似啊?……一个个问题,从昨日晚报的热线电话中传出。 作为徐州日报社“三报一网”第四届读者节六大系列活动之一的本报“《劳动合同法》律师咨询大行动”5日正式开始。这一活动得到了读者的热烈响应,仅昨天一天,记者就接到了200余名读者的热线电话。记者把读者在热线电话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针对一些有共性的、敏感的、大家所关注的问题交由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邢印虎等劳动法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 这些问题,很多人想问个明白 李先生在事业单位一干20年,可单位却一直没给李先生办理任何手续,“三金”也没缴纳。李先生挺郁闷,明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此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该规定,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受《劳动法》调整。如果李先生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该单位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李先生身份是有事业编制,则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一致。
我今年54岁,在单位工作了9年,近日厂里突然规定,年龄在45岁以上的工人全部解雇,这样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职工如果没有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并且也没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行为。
我们的遭遇和“华为”员工差不多,在单位干满8年,劳动合同也签了6年,单位突然要进行调整,人员重新竞聘上岗,劳动年限重新计算。 律师解答:你们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调整不是竞聘上岗的法定理由,而且即使竞聘上岗,也需要单位有竞聘上岗制度、制度合法、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已向劳动者公示。 重新竞聘上岗,工龄也需连续计算。如果你们单位想通过这种手段裁减你们,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这些问题,他们想找解决途径 我们单位已处于瘫痪状态,至今未宣布破产。8月份开始,我们的工资就一直没发,我们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假如8月份后你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发放工资。没有发放,您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以及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也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另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我是个临时工,单位给我的工资,除去扣除的三金,还余下300元。这符合规定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和其他人员是否能享受同工同酬? 律师解答:你们单位的做法不合法,支付的工资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临时工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应通称为合同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我从事的是特殊行业,对人体有伤害,政策规定45岁就可以退休,但单位却在工资单和其他书面文书上没给我们显示工种,令我们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我们怎么办? 律师解答:对人体有伤害的工种,提前退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符合该条件的,应该退休。 问题关键不在于工资单和其他书面文书上有无显示,而在于有无证据证明您们从事该工种。用人单位违法不愿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的,你们可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龙法院有同样的判例,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请。 这些问题,我们如何做得更好 作为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有什么要求?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集体协商的结果。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先要就合同内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进行。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后,应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并将草案文本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集体合同送审说明》、合同双方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报送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集体合同后,应对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具体劳动标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今明两天,《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85608110将继续开通。你还可以继续拨打晚报热线,我们的记者将把你咨询的问题记录下来,请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给予解答,并把律师的解答公布在次日的晚报上。 采写:本报记者 周爱田 张元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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