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骆耀明 实习生 周润泽)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今后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且未按规定修复、维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活动的,可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小区应设立照明设施
《办法》规定,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车站、广场、住宅小区以及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这是我市首次将居民小区纳入照明管理范围内。
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主干道以外的标志性或者高度在3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车站、广场、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启闭时间有了统一标准
按规定,城市照明的启闭时间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功能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本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照度水平等情况确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分区域、分时段原则确定。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的,将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元
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城市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设或改造城市照明设施的;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城市照明设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未按规定修复、维护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者张贴、悬挂物品的;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擅自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的;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建(构)筑物,堵塞、覆盖维修通道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