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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乱用抗生素致人患上其他病,怎么办
中国徐州网 2006-11-10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今日,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如果您有疑问,请拨打电话85694114或85608110

  本报开通的“知名律师做客晚报”热线热得烫手。昨日从上午9点开始,特邀嘉宾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胡川律师和邵云群律师就不停接听读者的电话。本报原定的咨询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11点,而由于热线铃声此起彼伏,咨询活动一直推迟到中午12点多才结束。今日上午做客晚报的是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姚卫晶、温泉和仲丛乐3位律师,话题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胡川律师

邵云群律师

  ■律师解答

  医疗仪器导致疾病感染,如何维权?

  【问】:怀疑医院的医疗仪器导致患者疾病感染,如何维权?

  【胡川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医院应举证证明患者所感染的疾病并非其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检查仪器造成的,否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患者可以向其他权威医院诊询或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以便主动获得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医院乱用抗生素致人患肾炎,怎么办?

  【问】:孩子因感冒去医院打针,医院非法使用抗生素导致孩子得了肾炎,怎么办?

  【胡川律师解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院涂改病历无法医学鉴定,怎么办?

  【问】:医院涂改、销毁病历、处方,使医学鉴定无法进行,怎么办?

  【胡川律师解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死亡的相关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若是医院涂改了病历资料使得医疗责任无法鉴定查实,则由医院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何主张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发生医疗事故,受害人如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邵云群律师解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纠纷,两次鉴定,结论不同,怎么办?

  【问】:我家发生一次医疗纠纷,经过两次鉴定,结论不一样,怎么办?

  【邵云群律师解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区地方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是民间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其鉴定结论无效力高低之分,在一次医疗事故纠纷中,若出现多次鉴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事实,结合案情,参照选择适用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提醒

  红杉树律师事务所胡川律师表示,通过读者咨询的问题,可以归纳几点给公众以提示:

  1、医患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纠纷的起因复杂多样。医患双方地位悬殊,患方缺乏基本的专业知识,保全证据能力差,缺乏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形成纠纷茫然无措,不知所为。建议患方选择信誉好的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与医方人员保持沟通,审慎签署各类材料。

  2、产生纠纷后,多咨询权威机构的专家,及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协助维权,通过正规渠道与医方交涉,避免不理智的过激行为。

  3、医患纠纷不仅仅构成事故才能得到赔偿,出现非事故性的医疗过错或医方的其他过错行为,患方同样可以索赔。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并非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唯一定案依据。患方可以尽所能全面提供各类证据。

采写:本报记者 马志仁 周涛 耿耘
摄影:本报记者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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