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徐政发〔2005〕11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等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依法应该参加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自通告之日起,请到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按季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
已被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应在被征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被征收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不予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在被征“养老保险统筹费”期间,未参保职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断保”人员在年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优惠政策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办理接续的“断保”人员,如在2007年12月31日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历年缴费基数及比例补缴欠费,并免收滞纳金。
四、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府已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列入对各级各部门的综合考核。对未尽工作责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则给予通报批评;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准参加评先评优、不得兑现奖励年薪等。对于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把其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和重点监察对象。
特此通告。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