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女孩莎莎为了给父亲一个惊喜,在父亲37岁生日的时候,与母亲一起在某饭店精心准备了一个生日宴会。而当父亲吹灭蜡烛,闭着眼睛默默为女儿许下美好愿望的时候,餐桌上方的大型水晶吊灯的玻璃托盘突然掉了下来,将兴高采烈的小莎莎砸了个正着,经医生诊断:颈部外伤、头部血肿,还有环枢关节半脱位。
事后,莎莎的父亲找饭店要求赔偿,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于是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3.5万元。
1 庆贺生日,女儿要给爸爸意外惊喜
去年11月18日,是某公司经理曹鸣的37岁生日。妻子小梅为了给丈夫庆贺生日,特意提前一周在市区一家饭店预订了生日宴,还在蛋糕店预订了生日蛋糕,并电话邀请了亲朋好友到时一起热闹热闹。
曹鸣11岁的女儿莎莎,听妈妈说要去饭店给爸爸过生日,开心极了。她闪着机灵的大眼睛神秘地对妈妈说:“妈妈,我们先不要告诉爸爸这件事,到时候咱们给他一个惊喜。”
莎莎和爸爸曹鸣感情很好,曹鸣很宠女儿,莎莎也很爱爸爸,6岁开始爸爸每周都带她去少年宫学跳舞、练钢琴,女儿莎莎的舞蹈是爸爸的骄傲。莎莎告诉妈妈说:“我要在生日宴会上为爸爸跳一支刚刚学的舞蹈《咚巴拉》。”
11月18日,莎莎早早穿上粉色小外套,长长的头发扎了个马尾巴,还系了一个粉红色的蝴蝶结,漂亮极了。当日下午快到6点,莎莎拨了爸爸的手机:“爸爸今天你生日,祝你生日快乐!”接着又说:“我和妈妈去饭店给你过生日,爷爷、奶奶、姑姑和舅舅他们都到了,你快点来。”
曹鸣一听,感动极了,他开心地说:“宝贝女儿,等我就来……”待曹鸣到了饭店,看到妻子小梅和女儿莎莎及亲朋好友都聚在饭店包间里等候他。
家人簇拥着“寿星”曹鸣入了座,女儿莎莎搂着爸爸脖子亲了一口,然后坐在了爸爸和爷爷的中间,快乐得像个小精灵。一时间,一桌丰盛的美味佳肴上齐了,大蛋糕上“生日快乐”的红色字体透着欢乐的气氛,点上七彩的生日蜡烛,曹鸣在大家合唱的“生日快乐”歌声中和女儿“爸爸快许愿”的欢呼中,静静地闭上眼睛,默默许下了自己的祝愿:“祝女儿莎莎健康成长,永远快乐幸福……”
2 飞来横祸,爱女被吊灯玻璃托盘砸伤
就在曹鸣默默地许愿还未睁开眼睛的时候,餐桌上方的一个大型水晶吊灯的底部玻璃托盘竟然掉了下来,砸中了小莎莎。曹鸣赶紧睁开眼睛,只见餐桌上乱成一团,转身只见女儿双手捂着头,哭叫着:“爸爸,妈妈!”曹鸣急忙上前抱起小莎莎,只见她满头满脸都是血,连粉红色的蝴蝶结和小外套也被鲜血染得通红。
曹鸣抱着女儿莎莎立即往外跑,亲朋打了120叫来了救护车,把小莎莎送到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颈部外伤、头部血肿,还有环枢关节半脱位。
不仅莎莎为爸爸准备的舞蹈没有表演成,还在爸爸生日的当天住进了医院。那晚,爸爸曹鸣和妈妈小梅心急如焚,他们担心宝贝女儿有个三长两短,守着女儿彻夜未眠。爷爷奶奶和亲朋好友也都非常担心这个可爱的小女孩的伤情。
直到血止住了,莎莎安静地睡着以后,全家人才算松了一口气。
3 诉至法院,让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自从女儿被砸伤以后,曹鸣夫妻俩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孩子身上,他们日夜在医院陪着女儿。饭店的经理郑某只是在当时来看了莎莎,事后却无影无踪。曹鸣找他们协商支付女儿的治疗费和自己的误工费等问题的时候,虽然饭店的郑经理承认是他们的责任,但是双方对赔偿费用的数额一直达不成协议,迟迟不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到后来再找郑经理时,他竟然避而不见。
曹鸣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3.5万元。
原告法定代理人曹鸣称:女儿莎莎住院40余天,出院后在家带颈托休息一个月,2个多月的时间无法去学校上课,更不要说学舞蹈、练钢琴了。莎莎本来在班级里是优等生,考试成绩总是在班级前几名。受伤的事件不仅影响了莎莎的学习成绩和正常的活动,还影响了女儿的情绪,一向活泼快乐的小精灵变得郁郁寡欢,受伤给女儿莎莎的心理、身体都带来了伤害。
他们夫妻为了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女儿,都请了长假,耽误了工作不说,为了给孩子补课还特意高价请了补习老师,这些都是无形的损失,希望法院给予考虑。
被告某饭店辩称:饭店对因就餐房间吊灯维修不善,造成莎莎受伤后果的事实不予否认,愿意承担责任,对原告深表慰问。但原告方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一部分不合理,赔偿金额偏高,因此无法接受。
4 法院判决: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饭店的经营场所的设施未达到应有的安全标准,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饭店所管理的设备吊灯底部玻璃托盘突然坠落,具有过错,并且是造成原告莎莎受伤损害的唯一原因。饭店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由于原告代理人曹鸣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给孩子补课的实际费用,法院并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某饭店赔偿原告莎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
原告法定代理人曹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饭店增加赔偿数额。
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饭店诉讼代理人郑经理主动表示,对原告莎莎的所受伤害深表同情,愿意在原判决基础上多赔偿护理费2500元。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被上诉人饭店自愿给付的部分,予以增判25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采写:本报记者 陈新颖 通讯员 刘娅琳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餐饮经营场所设施未达到应有的安全标准,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所管理的设备致伤消费者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被告饭店所管理的设备维修不善,导致吊灯底部玻璃托盘突然坠落,具有过错,并且是造成原告莎莎受伤的唯一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是:“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3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要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发生伤害要担责。